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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的通知

2016/4/8 14:27:37 点击:3289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发改费字〔20151708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试行)2012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试点地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8号)精神,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和“补偿成本、控制耗材、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以下简称《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将在我区取消药品加成的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呼和浩特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的各级医疗机构组织试行,非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暂不执行。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是试点地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的最高限价,各试点地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价格范围内向下浮动。

三、试点地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所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更改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收费。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中未列项目价格的,表示该项目在该级别医院尚不具备开展条件。一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中二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基础上下调10%确定。

四、《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中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口腔正畸、牙齿种植、整容治疗、激光视力矫正等部分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五、医疗机构原则上使用国产特殊医用卫生材料,因无同类国产品种,需使用进口高值医用耗材的,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的管理和使用。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的,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文字协议。《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中,凡打包计入医疗成本的“内涵一次性耗材”,一律不得另行收费;;凡“除外内容”中可另行收费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可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加价收费。具体加价率暂定为:进价100元(含100元)以下加收5%1011000元(含1000元)统一加收20元;10015000元(含5000元)统一加收50元;5000元以上最高加收100元。

六、《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实施后,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将医疗费用增长率、次均住院费用年度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医保经办机构总额控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个人负担比例控制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比例以内。

七、试点地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公示《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计价单位、项目价格、和计价说明、项目价格及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全面推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随意套用项目收费和不实行公示制度等违反价格政策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管控措施,加强对诊疗行为和医疗质量的监管,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制度。各级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明确风险控制量化指标,建立规定范围内超支分担、节约奖励的激励机制,加快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加强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试点地区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解读和《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实施的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和具体项目价格,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做好《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自201611日在试点地区正式启动,各地医保、新农合与试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按照自治区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调整,测试平稳后正式使用。各地可根据测试情况确定具体执行时间,最迟于201641日前执行。

十一、《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试行过程中,各试点地区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选定部分医疗机构,对价格执行中医疗费用变化、次均住院费用变化、个人负担自负比例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反馈执行中出现的价格偏差和矛盾问题,以便及时对《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同时,对《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以外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各试点城市要按程序及时及时申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审核,明确服务项目价格。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