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院内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规定

2024/4/22 11:08:27 点击:2302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定》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0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10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

10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

10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

10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

10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10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10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

10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

1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20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20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20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

20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20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206.其他应该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30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30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30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给予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五年或长期记录的处理。

40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40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40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

40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试人员有以下行为,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50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